(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895号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小斌,执行董事。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宝鸡市明星小斌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