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熊xx与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316号原告熊xx,女,汉族。被告何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x,男,汉族,系被告叔父。原告熊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因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被告亦对她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尽丈夫义务及家庭责任,违背了双方组建家庭的目的,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原告所诉对她不闻不问不属实,原告虽在外打工,但他在家照管家庭,但他经常通过电话问候原告的生活。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他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初期双方夫妻关系较好。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因家庭经济问题、2006年原告治疗风湿疾病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双方自2013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双方再婚时间较长,生活中并无大的矛盾,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婚姻登记档案、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且再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原告看病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加之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双方沟通交流较少,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夫妻关系仍可改善,现原告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xx要求与被告何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