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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延胜、谢定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延胜,谢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周延胜,农民。被执行人谢定凤,农民,系周延胜之妻。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周延胜、谢定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安行执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书于2008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本案标的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延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60×××62账户内1002.81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延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支行60×××62账户内的存款10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存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