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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玉婷与唐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婷,唐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杨玉婷,女,汉族,2000年3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杨安根,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杨玉婷父亲。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高,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雨生,男,汉族,1993年4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在审理杨玉婷诉唐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玉婷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唐雨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城南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婷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杨玉婷负担。审判员 李月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阿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