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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行初字第52号原告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东江路1号一楼铺位号,注册号:441900000341972。法定代表人巫文爱,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裕,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玉坚,广东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万寿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7966174。法定代表人莫淦泉,局长。原告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问题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的请求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德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余润忠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令妮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