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惜娟与李劲彪、陈明慧、陈利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惜娟,陈砚涛,陈利泉,李劲彪,陈明慧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61号原告:庄惜娟。委托代理人:陈建全,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砚涛。委托代理人:鲁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奕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职员。第三人:陈利泉。委托代理人:陈建全,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劲彪。第三人:陈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惜娟诉被告陈砚涛、第三人陈利泉、李劲彪、陈明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惜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惜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庄惜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