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国发建材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国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东(管庄刨花板市场内)板材区**号。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国发建材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商丘市睢阳区华光玻璃销售部,收款人为许昌环宇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商丘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3日,票号为31300051∕26508180,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国发建材经销部有权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国发建材经销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