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志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志红,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