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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志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董志红,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