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永付,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住址不详,通知后不到庭为由,自愿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庆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