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天叙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立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201031813),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阮爱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11209159),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东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80元,减半收取计10340元,由原告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