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志富与向朝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志富,男,生于1949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向朝晖,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志富与被告向朝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富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长春人民陪审员 杨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