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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春雨与饶陆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雨,饶陆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叶春雨。委托代理人杨佩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陆华。原告叶春雨诉被告饶陆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春雨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胜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