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科、容小让、刘瑞杰、李政轩、李雨轩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科,容小让,刘瑞杰,李政轩,李雨轩,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晁少兵,李韵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李明科,男,生于1960年3月16日,汉族,陈仓区贾村镇陵二村九组。原告容小让,女,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瑞杰,女,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政轩,男,生于2008年1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雨轩,女,生于2010年3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蔡胜军,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台区金台大道15号。被告晁少兵,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综合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李韵,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业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科、容小让、刘瑞杰、李政轩、李雨轩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原告李明科、容小让、刘瑞杰、李政轩、李雨轩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科、容小让、刘瑞杰、李政轩、李雨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宝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严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