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孟红琴、张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云,孟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帆,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俊杰,女,老河口市孟楼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云。被申请执行人孟红琴。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张云、孟红琴夫妇违法生育二孩,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字(201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字(201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思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