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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赖宾荣与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宾荣,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宾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贡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赖宾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2)章民四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赖宾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赖宾荣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赖宾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上诉人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军审 判 员  傅忠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