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肖某,男,生于1962年6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某路,现住陕西省丹凤县312国道中段某街北口,农民。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花瓶子镇花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8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