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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31号申请人:魏某某,男。被申请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 燕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