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法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14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水秀,杨敏杰,杨祝华,杨艳明,马连玉,蒋杰,蒋丰,蒋荣斌,周小荣,蒋锋,桂林全州米兰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唐水秀。申请执行人杨敏杰。申请执行人杨祝华。申请执行人杨艳明。被执行人马连玉。被执行人蒋杰。被执行人蒋丰。被执行人蒋荣斌。被执行人周小荣。被执行人蒋锋。被执行人桂林全州米兰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唐水秀等人与桂林全州米兰香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全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全州米兰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桂CK07**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桂林全州米兰香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桂CK07**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唐建辉审判员 唐朝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