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汉民初字第01148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生瑞,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耀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曹之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