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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汉民初字第01148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生瑞,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耀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曹之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