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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筱珍与吴培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筱珍,吴培宏、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吴筱珍被执行人吴培宏、吴涛申请执行人吴筱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0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培宏、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6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0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大秋,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