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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泽勇与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勇,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涪行初字第36号原告:李泽勇,男,生于1975年8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号。负责人:曹建龙,处长。上列原告诉被告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勇撤诉。本案诉讼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     志     萍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