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彭某、刘某、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甲,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欧永健,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2)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与同事在位于本市荔湾区汾水车站附近的“肥波私房菜”吃夜宵时,与邻桌的被害人冯某甲发生口角,继而三被告用塑料椅子等物品与被害人冯某甲相互打斗,并将冯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乙系被锐器作用致左胸部、左上臂和左前臂软组织创,被钝性暴力致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6月6日,三被告人被拘传到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作出判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进行量刑。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2、被告人彭某并非预谋犯罪,且没有犯罪前科。3、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其余两名被告人一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于2013年5月2日与被害人冯某甲达成赔偿协议,于同日支付冯某甲赔偿款35000元,并取得冯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出具、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赔偿协议书》和《刑事谅解书》,现场照片,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证人陆某、高某、刘某乙、陈某乙、姚某、张某、冼某平、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伤)字(2013)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刘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圆圆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钟浩威梁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