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季伟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秀伟,戴玉莲,李启标,张广龙,钱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秀伟,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戴玉莲,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启标,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广龙,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钱永会,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秀伟、戴玉莲、李启标、张广龙、钱永会及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000元(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