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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罗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罗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74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定臣,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罗艳华,女,生于1964年3月26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诉罗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以“被告已清偿了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撤回对被告罗艳华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廖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