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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申请执行王东生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生,刘伟庆,王秀梅,郭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红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8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庆,女,198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6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占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孙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