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崔云发、谭银会与被告赵卓西、赵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发,谭银会,赵卓西,赵白丽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崔云发,男。原告谭银会,女。被告赵卓西,男。被告赵白丽上。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代表人万雨,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崔云发、谭银会与被告赵卓西、赵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赵卓西、赵白丽的户籍地发出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但被以住址不详为由而被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必须明确。而本案被告赵卓西、赵白丽的住址不明确,属于被告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崔云发、谭银会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云发、谭银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回给原告崔云发、谭银会9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西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来明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