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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春磷与黄智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磷,黄智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8月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56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杨春磷,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博罗县,系博罗县柏塘镇益源饲料店经营者。被告黄智威,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磷诉被告黄智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磷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智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黄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