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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曾江正与黄翠芬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933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谢焕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