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超,王棋与孙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王棋,孙平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棋。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平平。委托代理人张道良,连云港天荣海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超、王棋因与被上诉人孙平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王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超、王棋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王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王超、王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其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