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国田、李自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余国田,李自芬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13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河清。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田,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三灶湾垦区,身份证号码:×××6654。被告李自芬,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三灶湾垦区,身份证号码:×××418X。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国田、李自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江磨刀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