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郭正财、王太风等与张钊、陈敦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财,王太风,蔡克秀,肖贵,肖富,张钊,陈敦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郭正财,男,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农村居民。原告王太风,女,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湖北省竹溪县人,农村居民。原告蔡克秀,女,汉族,1938年1月17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村居民。原告肖贵,男,汉族,1998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学生。原告肖富,男,汉族,1998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学生。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道成,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被告张钊,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张耀超(系张钊叔叔),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村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钢,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敦云,女,汉族,51岁,湖北省竹山县人,农村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正财、王太风、蔡克秀、肖贵、肖富诉被告张钊、陈敦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正财、王太风、蔡克秀、肖贵、肖富于8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敦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正财、王太风、蔡克秀、肖贵、肖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正财、王太风、蔡克秀、肖贵、肖富撤回对被告陈敦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