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晓春与冯国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春,冯国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刘晓春,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刘锦藻,男,1935年1月29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开滦马家沟矿退休工人。(系原告父亲)被告冯国良,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原告刘晓春诉被告冯国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春诉称,2012年3月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将其出租车(原车主刘文德)冀B×××××承包给原告1年,压金2万元,每月7日交月称金4000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全面履行协议,每月7日前交租金4000元。今年3月7日协议到期,原告将出租车还给被告,被告称其仅带了1.1万元,欠下9000元过两三天还。原告收下1.1万元后,被告将车开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未果。在一次电话联系中,被告称原告在包车期间出过大事故,致使车手续被封,不还压金。该车被查封过两次,但均与原告无关,是其他人开车时被封,原告包车期间没有发生过事故。被告至今不还包车压金,不付燃油补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压金9000元,付清燃油补贴12个月的,约1.2万元。被告冯国良辩称,我的车手续现在还被开平区车管所查封,在包车前我的车没有查封记录,原告让我找原车主,买车时我不是跟原车主买的,我找原车主,原车主不配合。原告主张的燃油补贴现在国家还没有发放,发放后我给原告。我需要查清封车的原因,如果是原告的原因,我不退给原告押金,并且九千元也不够,如果不是原告的原因,我退给原告。原告主张没出过事故不属实,原告用过我的保险二次。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将其出租车(原车主刘文德)冀B×××××承包给原告1年,压金2万元,每月7日交月称金4000元。协议生效后,原告全面履行协议,每月7日前交租金4000元。今年3月7日协议到期,原告将出租车还给被告,被告称其仅带了1.1万元,欠下9000元过两三天还。原告收下1.1万元后,被告将车开走。剩余的9000元押金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出租车承包协议期间的燃油补贴相关部门至今尚未发放至个人。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出租车承包协议到期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剩余的9000元押金;出租车承包协议期间的燃油补贴至今尚未发放,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春押金9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晓春要求被告冯国良付清燃油补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