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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黄称心、田和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称心,田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行非审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帆,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俊杰,女,老河口市孟楼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黄称心。被申请执行人田和花。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黄称心、田和花夫妇违法生育二孩,且未履行河计生征决(2013)第0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且被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被征收的义务。该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计生征决(2013)第07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杨继锁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思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