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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田红诉被告曹守近、田宝蓉、严开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曹守近,田宝蓉,严开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480号原告:田红,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7日。被告:曹守近,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被告:田宝蓉,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9日。被告:严开锐,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诉被告曹守近、田宝蓉、严开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2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220元,由原告田红承担。审判员  任大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曾怀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