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魏家广与葛盼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家广;葛盼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996号原告魏家广。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盼明。原告魏家广诉被告葛盼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大权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家广的委托代理人郭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盼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饲料销售业务。被告于2010年4月赊购原告饲料等,欠款35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没有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3530元,承担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饲料销售业务。被告于2010年4月赊购原告饲料等,欠原告款353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收据各一份,欠据内容为:“今欠到,贰仟零捌拾元,¥2080,用途说明正大代乳王2代教槽料8代,经手人葛盼明,2010年4月12日”;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南通正大预混料拾包正(10包)×145,用途说明1450元(仔猪)款未付,经手人葛盼明,2010年4月7日”。后被告没有给付欠款,现原告索要未果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据、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饲料,欠原告款,由被告出具的欠、收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盼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款35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葛盼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