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海岗与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岗,王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王海岗,男性,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王高峰,男性,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海岗诉王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单子成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岗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高峰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单子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