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邓祥云申请执行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云,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邓祥云,男。被执行人黄江,男。关于邓祥云与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邓祥云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江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邓雄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