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合作银行与阮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阮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0087-6。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阮少祥,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明光市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阮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阮少祥未按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阮少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