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47号原告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省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224号。法定代表人胥培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高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姚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