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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孔荣与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王才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荣,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王才云,李加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501号原告:孔荣。委托代理人:丁敏晖、周曹明。被告: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吉利。被告:王才云。被告:李加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荣诉被告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王才云、李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王才云、李加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荣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展鑫针纺织有限公司、王才云、李加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陈颖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