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坡与王保军、张广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坡,王保军,张广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846号��告王坡,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军,居民。被告张广婷,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坡与被告王保军、张广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坡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保军、张广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坡撤回对被告王保军、张广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王坡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