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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知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周飞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周飞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76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周飞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飞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飞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飞虎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飞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朱 莹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