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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建斌与龚正茂、龚伟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斌,龚正茂,龚伟芳,叶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毛建斌,经商。被告龚正茂。被告龚伟芳。被告叶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斌诉被告龚伟芳、龚正茂、叶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