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建斌与龚正茂、龚伟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斌,龚正茂,龚伟芳,叶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137号原告毛建斌,经商。被告龚正茂。被告龚伟芳。被告叶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斌诉被告龚伟芳、龚正茂、叶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