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金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马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与贺兰路交口处太阳城售楼处二楼。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金钟。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金钟银行存款503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