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黄培爱,谢小微,黄锦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736号申请执行人���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黄培爱,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小微,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锦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确定被执行人黄锦镐、谢小微于2013年8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2951863.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86821.61元(暂计至2013年6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日止),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138684.81元;二、被执行人黄培爱对上述被执行人黄锦镐、谢小微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处分贷款抵押物(福田区皇岗路与深南中路交界东北城市绿洲花园4栋7E,房地产证号30006557**号、权利人黄培爱),并对所得款优先受偿;四、受理费797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培爱、谢小微、黄锦镐名下的存款3151662.3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