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黎小兵与周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兵,周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黎小兵,男,生于1965年11月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周小静,女,生于1979年11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华蓥市,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兵诉被告周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小兵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