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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张锦,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任留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