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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祚政与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祚政,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22-1号申请执行人:周祚政,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周祚政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89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池州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83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