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建胜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胜,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540号申请人杨建胜,男。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称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八十六万六千一百四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八十六万六千一百四十八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安 法执行员 茹 创 军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娄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