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吴小玲与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小玲,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86���申请人吴小玲。被申请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海林。申请人吴小玲与被申请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自